【基本案情】2018年4月9日1时许,周某某驾驶悬挂号牌皖16/3××0变型拖拉机与朱某某驾驶的皖A3××8重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朱某某当场死亡。悬挂号牌皖16/3××0变型拖拉机是周某某从大通区某二手车销售部购买,买卖时双方均知道该车无手续,且该车发动机号、车架号与注册登记资料不符,系报废车车辆。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某无责任。后因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朱某某家属将周某某和该二手车销售部一并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到庭当事人均无异议,予以采信。即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某无责任,周某某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因悬挂号牌皖16/3××0变型拖拉机系周某某从大通区某二手车销售部马某某处购买,实际车主为周某某,且未购买保险,故周某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又因大通区某二手车销售部马某某在出售该车时明知无手续,仍按报废车交易,违反相关法律强制险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故大通区某二手车销售部应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套牌车、拼装车以及报废车等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现象,在现实中仍有不少。这些违法上路行驶的机动车不仅自身存在较大隐患,更为严重的是,此类机动车事故率高、危害大,给其他道路交通参与人造成了极大的风险。具体到本案,周某某从该二手车销售部购买的变型拖拉机即为报废车,且与原登记车辆不是同一车辆,系报废车套牌,未购买任何保险。
根据国务院2019年5月颁布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根据该《办法》,凡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都由国家进行强制报废,报废车辆只能出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如果报废汽车拥有人持汽车出售给其他不具有报废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因该交易行为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
尽管法律明确规定,车主必须到相关部门登记车辆报废记录,同时不能驾驶报废车上路等,否则以处罚形式作为警告。然而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黑市交易仍然存在。为了获取更高的经济利益,一些车主会将已达到报废程度的车辆转卖给二手车商,二手车商收购报废车以后或将其拆解拼装成整车出售或简单维修后再次出售。这种几经转手的报废车一般很难追溯到原车主,且保险手续不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受害人的损失难以得到赔偿。对此,《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据《侵权责任法》立法精神,在第六条中明确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则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