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法条解读:第1214条
2022-03-14 15:29:25
《民法典》第1214条: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该条,总体上继承了《侵权责任法》第51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从《民法典》第1214条和《侵权责任法》第51条中的用语来看,最主要的变化就是用“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代替了“以买卖等方式”。 理论界和司法界的共识是,立法者希望在司法审判中,法院及各方都不要将该条的适用,只限定在机动车转让的方式只有买卖或者与买卖相当的有偿转让上,从而排除掉赠予、遗赠、继承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等这些合法的方式。 这也与《民法典》第1210条在继承将《侵权责任法》第50条时,将旧条文中的“以买卖等方式”用“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代替的意思相同。 (二)从《民法典》第1214条和《侵权责任法》第51条中的用语来看,还有一个微小的变化,就是用“已经”代替了“已”。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已作为副词时,意思就是已经,跟未相对,表示动作、变化完成或达到某种程度。这种修改,给人一种更加确定的感觉,从而排除了已可能包含的推定、疑似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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