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报废车也违法之案例解析 东莞报废车回收公司
联鑫网  2020-06-07 16:00:26

一、案情简介

陈某是一家废品收购店的老板,赵某是另外一家废品收购店的老板。2019年10月份,陈某询问赵某是否收购废车,赵某要求陈某提供报废手续,陈某声称这车是自己从别人手里收来的,没有相关手续,但赵某知道陈某是卖水泥袋等废品的,之前从来没有收购过废车,怀疑车辆来路不明。但为了获取利益,赵某还是以每吨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货车收购。经切割拆解后以每吨225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货车以废铁的形式卖给钢铁厂赚取差价。后经侦查查明,陈某卖给赵某的报废车乃是陈某伙同他人盗窃所得。经鉴定,赃车价值人民币13548元。

陈某伙同他人盗窃车辆构成盗窃罪毫无疑问。那赵某购买陈某盗窃所得的报废车是否构成犯罪呢?如果构成犯罪,又构成什么罪名呢?

二、律师分析

(一)如何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是“明知”?

赵某收购报废车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认定该罪的关键是行为人在主观心理上是明知犯罪所得仍然予以窝藏、收购等。那么,我们该如何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是“明知”呢?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属于上述条款所称“明知”:(一)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

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报废需要严格遵循《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废品收购店老板的赵某应当知道相关规定,在收购报废车时应该核查陈某所出售报废车的手续。赵某在陈某没有任何手续,且明知陈某之前也从未有过收购报废车的业务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且拆解赃车,在主观上可以认定为属于明知是犯罪所得车辆。

(二)上游犯罪认定对本罪的影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这是一个基本原则。上游犯罪事实必须成立,既指上游犯罪事实有充分证据证明,也指上游犯罪事实达到了犯罪的程度。

如果上游行为虽然存在,但依法不构成犯罪的,则掩饰、隐瞒行为也不构成犯罪。以本案为例,赵某收购陈某盗窃所得的货车价值为13548元,这个金额既达到了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也达到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立案标准,成立该罪名没有疑问。

若赵某收购的是陈某所盗窃的价值为1000元的电动车,并且除了收购陈某所盗窃的电动车以外,还收购了价值为1000元一辆的其他人盗窃的电动车总共十辆。由于陈某等人的行为均未达到盗窃犯罪的数额标准,因而均不构成盗窃罪,而赵某所收购的电动车价值总额达到一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已经达到构罪标准。但因陈某等上游行为人的行为均不构成犯罪,赵某的行为也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三、法院判决

被告人赵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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