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醉酒驾驶报废车辆将会如何判刑
微法官  2020-07-31 09:49:12

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张某无证醉酒后驾驶小型面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行至某村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某县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测,从送检的张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90mg/100ml。

一审裁判

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故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

检察院抗诉

张某血液酒精含量高,且无证驾驶与实际车牌不符的报废机动车拉人,原判量刑轻。提请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裁判

原审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张某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90mg/100ml,且无证驾驶与实际车牌不符的报废机动车拉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某县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理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依法应予改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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