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宾阳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在开展预防事故“258”冲刺行动中,成功查获一起无证驾驶报废车辆的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当天9时许,宾阳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特勤中队接到系统预警,一辆行驶中的桂A05***号牌的小轿车为报废车辆,正沿国道358线由梧州方向往南宁方向行驶。接到预警信息后,特勤中队的执勤民警立即到黎塘执法站布控和拦截。9时10分许,该车辆经过黎塘执法站布控点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要求驾驶人出示有关证件时,驾驶员称没有随身携带驾驶证。
经查,驾驶人姓李,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所驾驶的小轿车已达到报废标准,该车辆甚至还有5条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这样无视法律的行为简直是拿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开玩笑。
执勤民警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李某无证驾驶报废车辆上路的违法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并依法对该报废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处罚标准:
无证驾驶处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2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处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套牌处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驾驶报废车上路得危害:
1、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由于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行驶里程长、机械性能差、零部件老旧,故障频发,一些驾驶员还擅自重装、改装、破坏车辆构造的均衡和稳定,严重影响行车安全。在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继续使用车辆,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2、发生事故责任大。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路一旦发生事故,驾驶人不但要受到相应的交通违法处罚,而且还须负上事故责任。同时,由于这些车辆没有购买任何保险,肇事者须单独承担车损、医疗费用等等赔偿费用。这些事故责任和赔偿费用可能会令到驾驶人难以承受。
3、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个别车主不愿意去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将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随便停放,或者不过户而出卖给他人使用,这些车辆的部件、号牌容易被不法分子拆解用来拼装其他车辆或者套牌使用。不法分子驾驶这些拼装车或套牌车,可能会肆意实施交通违法,导致交通事故,更可能用来实施违法犯罪。车主名下的机动车有交通违法未处理的,驾驶证审验时不能通过;车主名下的机动车如涉及交通事故逃逸、治安或刑事案件的,公安机关在查办时,将按照机动车登记信息依法要求车主协助调查,并追究车主的相关责任。因此,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及时报废,会给车主增添不少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