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予以作废的通告
  2020-12-03 16:03:52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发布关于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予以作废以及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或申领检验合格标志的公告。 


深公交(通)〔2020〕264号


一、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在深圳市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登记的以下车辆(可登录深圳市公安局交警局主页http://szjj.sz.gov.cn/ZWGK/TZGG/GGBF/查询具体车号、车型等)已经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未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公告上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对驾驶人依法处罚。


二、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在深圳市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登记的下列机动车(可登录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主页http://szjj.sz.gov.cn/ZWGK/TZGG/GGBF/查询具体车号、车型等)将因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通知机动车所有人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及时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逾期我局将依法公告上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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