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2日,周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碰撞前方同向步行的李某某,致李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二轮摩托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程某某,该车辆逾期检验强制报废期至2016年10月24日止,后程某某于2016年腊月将该车辆折价换取周某某电动自行车一辆。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死者李某某无事故责任。李某某的近亲属陆某某等人起诉要求周某某、程某某连带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2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程某某将已达报废标准的二轮摩托车通过折价方式转让给被告周某某,应与周某某对原告方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判令被告周某某、程某某连带赔偿原告陆某某等各项经济损失22.06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买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此案的判决提醒广大市民,对于报废机动车应及时到交警部门依法处理,切勿因贪小便宜而吃大亏。(据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