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机动车排黑烟等可视污染物 或被限制、禁止通行
  2021-01-13 10:17:55

今后,机动车与非道路移动机械都将纳入合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在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从现在起至2021年1月31日,《合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征集意见,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措施。


机动车排放可视污染物或被限制通行

记者注意到,与此前的《合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相比,条例名称改为《合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不仅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防治,还将非道路移动机械纳入,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等。

《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在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合肥市执行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合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商定,可以对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措施。

对于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排放检验不合格、违反有关排气污染防治交通管制措施的行为,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此外,合肥市在用的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和长期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外地重型柴油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并与合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且稳定达标排放的柴油车,可在定期排放检验时免于上线检测。

机动车排气污染数据可免费查询

在监督检查方面,合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数据资源、经济和信息化、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托合肥市大数据平台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数据信息传输系统及动态共享数据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发布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情况和有关数据,并免费提供查询服务。

同时,合肥市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机动车检验、维修机构纳入合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对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和排放检验、维修中弄虚作假的,纳入失信名单。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还应当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投诉和举报制度。对涉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的投诉和举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予以处理和答复。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可以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机动车没有维修档案 维修治理单位最高罚5万

《条例(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对于在禁用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或是未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情形,将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机动车维修治理单位没有实时传输维修车辆信息、维修记录,或是没有建立维修档案,如实记录机动车排放达标维修情况,又或是没有提供相应的维修服务质量保证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此外,对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将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则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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