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消除逾期未检、未报废车辆上路行驶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切实提高辖区道路交通事故防控能力,为市民提供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近日,东方公安交警多措并举,全力开展逾期未年检、未报废车辆“清零”工作,打响交通安全隐患歼灭战。
为确保清零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4月23日上午8时,三中队中队长李汉孟、车辆管理所副所长包琼友组织各执法小分队成员,要求采用划片包干的方式,分解“清零”任务,明确工作目标。
整治中,东方公安交警对逾期未报废、逾期未检验的重点车辆通过交管平台登记情况,逐户上门寻找车辆所有人,对车主进行法律安全教育,讲解车辆未及时报废、年检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已经卖出的车辆,询问现有车主的联系电话、家庭住址等情况,并督促当事人及时联系车辆买主;对能说明车辆去向的,执勤队员主动联系车主,追查车辆;对已灭失的车辆,主动引导车主带上相关资料到车管所注销,切实加强车辆安全管理和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坚决杜绝逾期未报废和逾期未检验车辆上路行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