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警示
2021年4月8日7时许,孙某某驾驶蒙DU16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赤峰市经棚镇贡格尔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和谐小区北门门前路段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赵某某驾驶的无号牌豪爵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蒙DU16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孙某某、无号牌豪爵牌二轮摩托车驾驶人赵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责任认定
孙某某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之规定。
赵某某驾驶无号牌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之规定。
孙某某过错程度较重,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赵某某过错较轻,对事故的发生起次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孙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